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在内地设演出经纪机构港澳投资者可独资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02:31  华龙网-重庆晚报

  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2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2005年7月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仅允许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并不包括独资演出经纪机构。据新华社

  网络编辑:孔祥伟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