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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要先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29日讯(记者 季耀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章71条,对车辆及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等方面作出新规定。这是我省首次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综合性地方立法。

  自行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每天行驶在道路上的非机动车,由于没有进行登记,造成了管理中的“盲点”,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草案规定,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草案规定,对自行车将不实行登记制度。但自行车销售单位应在销售时按照规定对自行车统一编号、敲印、建立台账,定期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不得改装动力装置。

  汽车改装双燃料要先拿证

  草案提出,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当在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改装单位进行改装。取得改装合格证的机动车,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草案还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以及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

  人车相撞分4类情况赔偿

  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将按照4种情况赔偿。

  除了规定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草案还提出,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同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则要视4种情况而定。

  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则要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建居住区要配建停车场

  草案提出,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等,要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库)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12类机动车设最高行驶速度

  目前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的通行速度没有规定。草案对此进行了补充,明确了12类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

  草案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在城市道路上每小时为50公里,在普通公路上每小时为60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电瓶车、正三轮摩托车行驶每小时为40公里;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轻便摩托车每小时为30公里;其他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每小时为60公里,普通公路每小时为90公里。

  根据规定,所有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上下渡船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每小时为20公里。

  交通管制时可借用公交专用道

  草案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同时,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按顺序行驶;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得在快速车道内行驶,超越前方车辆时,只准许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前方车辆后应当驶回原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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