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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7月29日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将按四种情况赔偿。
草案提出,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四种情况而定。
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 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如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