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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肉市 雇凶杀人判无期检察院抗诉 改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04:1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胡晓) 涉黑组织头目欺行霸市还买凶杀人,法院一审判他无期,经检察机关抗诉,被改成重判死缓。市检察院昨日发布今年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半年报”时称,对罪犯应不枉不纵,但支持对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适用死刑。

  共抗诉29件改判10件

  据了解,市检察机关上半年共提出抗诉29件,法院审结19件,改判10件,发回重审2件。为了使案件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分管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参与讨论抗诉案件。

  对未成年人防止轻罪重判

  市检察机关表示,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抗诉,对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必须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支持抗诉,依法适用死刑。另一方面,对量刑畸重案件也要抗诉。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防止轻罪重判,做到当宽则宽。同时对适用缓刑不当案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名词解释》

  刑事案件抗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相关链接》

  两种情形检察院可抗诉

  第一种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典型案例:

  案例

  1

  强卖牛肉 砍死商贩

  凶手死缓改判死刑

  案件:去年10月, 在沙坪坝区农贸市场横行3年多,被肉贩们私下称为“猪头帮”涉黑一案在市一中院审理。2004年7月以来,重庆联鑫公司法人蔡学成为垄断沙区生猪屠宰、供应市场,安排其兄弟蔡学云出任公司副总,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纠集到公司,成立“市场部”和“税收代征组”。该团伙以检查农贸市场肉类经营户“两章一证”,代征肉类销售增值税为名,强迫到“联鑫公司”购买生猪、活牛屠宰销售。

  2006年6月,陈家湾市场牛肉经营户周合全认为联鑫公司的牛肉质次价高,带头不到联鑫公司进牛肉。蔡学云之后雇请袁丹华,将周合全砍死。蔡学云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判处袁丹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抗诉: 市检察一分院认为判决畸轻,遂提起抗诉。

  结果: 经市高级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蔡学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袁丹华死刑。

  案例

  2

  毒贩称毒品自己吸

  15年改判为无期

  案件:被告人袁懋瑾购得压片机、粉碎机、搅拌器等工具及毒品原料藏匿于渝中区一租赁屋内欲加工毒品“麻古”贩卖牟利。2007年6月18日,警方从袁懋瑾租赁屋内查获毒品900多克及制毒工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和居住屋内查获毒品29.4克。在法院审判时,袁懋瑾辩称加工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抗诉:判决后,检察机关收集证据认为:袁懋瑾曾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职业,其经济收入状况不足以支撑其租房、购置价格昂贵的加工工具并大量加工毒品供自己吸食。且从袁懋瑾处查获的毒品明显超过正常的吸食量,还对加工毒品进行掺假,其他贩毒人员也证实从袁懋瑾处买过毒品。

  结果:日前,经检察机关抗诉,市高级法院将一审认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贩卖毒品罪,由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无期徒刑。

  案例

  3

  “贿款”庭上变“借款”

  5年改判为10年

  案件:2007年,垫江县某小学校原校长岳海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岳海被指在工程建设中收受他人“感谢费”12万元。今年1月4日,法院开庭,岳海称12万元中有5万是包工头陈某存入其妻妹贺某银行卡上,是“借款”,不该算作受贿,相关的证人也予以佐证。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岳海受贿的金额从12万降为7万。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抗诉:宣判后,检察机关补查了贺某提供转贿赂款的银行卡,查明此卡转贿赂款前有大量资金,从贺某所做的生意规模看,当时她并不缺“周转金”,且“周转金”到账后并未“周转”。贺某夫妇与陈某之间也无任何业务往来和借贷关系。市检察三分院向市三中院提起抗诉。

  结果: 市三中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认定岳海受贿12万元,并据此将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案例

  4

  少年抢劫致居民死伤

  无期改判15年有期

  案件:2006年6月10日,张东受人邀约,从四川邻水到重庆垫江县作案。五人在一小区入室抢劫,致居民一死一伤。同年7月,张东等人又入室盗窃。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东无期徒刑。

  抗诉: 市检察三分院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出抗诉。张东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而被告人张东与他人共同抢劫两次,未直接致人死亡,其行为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结果:经开庭审理,市高级法院认为,检察院提出的意见成立,遂将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文中张东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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