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何中有 通讯员 王春生 陈红梅
今报焦作讯 两辆电动车相撞,导致一人死亡。昨天,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对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4.4万余元。
2006年7月10日晚8时40分,29岁的张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过焦作市丰收路的焦晋高速公路立交桥东侧时,突然左转弯调头,与同样正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女士在快车道内相撞。2006年8月2日,张女士伤重死亡。张女士住院期间,张某支付了8300元医疗费。
事后,张女士的母亲、丈夫及儿子向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8万余元。
经焦作市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突然猛拐,导致两车相撞,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却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交警部门的认定有效,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