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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纠纷面前法律如何不再“力不从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07:51  法制日报

  上海预付费卡消费火爆背后显隐忧相关投诉大增维权艰难

  本报记者 刘建

  沈小姐和朋友一起去“佰龙健身”徐汇店健身,却惊讶地发现原先的“佰龙健身”已变为秀仕健身休闲中心。据前台服务人员称,“佰龙健身”已经被秀仕健身休闲中心收购。改换门庭后,沈小姐手中那张预存了2万元的“佰龙健身”年卡没法用了。

  记者近日了解到,“佰龙健身”的7家连锁店中的4家已经停业。据不完全统计,停业的周浦店至少有2000多名会员,南汇店也有1400余名会员,收缴的会费约有300万元。目前,数千名会员正通过各种维权渠道期待追回损失。

   合同中预设陷阱成为最突出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美容、健身、餐饮等早些年就甚为流行的“发卡大户”外,碟片租赁、数码冲印,甚至社区内的小杂货店也开始加入了“售卡军团”。

  由于预付费日益成为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突出问题,上海市消保委在最近两年先后发出4次专题消费风险警示。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分析认为,对商家而言,发卡是一笔无本买卖,能预收大量资金,又几乎没有成本。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说,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是预付卡类消费最突出的问题。有的健身协议书上盖的章是“财务专用章”,而在合同上真正有效的应该只有“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按理说,合同中应写清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有的商家根本没以真实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的商家自创“会籍”这类模糊的概念,目的就在于规避企业责任;还有的商家巧立名目在合同条款上设置了诸如“会员可免费获得本中心提供的健康评估”、“可以免费获得运动区”等优惠条件,貌似消费者得了不少便宜,但实际上这本来就是消费者出钱购买的健身产品的一部分;另外,商家所有的特殊承诺都是口头的,从来不在书面合同上体现,而在协议书的备注栏里写着“本公司的特殊承诺均以书面协议为准”,看似提醒,实属侵权。

  现有法律不能对症下药亟需立法并建信用机制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曾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其中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

  但是,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后,没有后续的法律跟进。而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预付卡这种消费支付方式兴起之前便已制定,不能“对症下药”,所以在解决预付卡消费纠纷上略显“力不从心”。

  针对这种现状,工商部门建议,借鉴国内外经验,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及相关部门牵头制定一部针对预付消费卡的法律规范,将预付消费卡的定义、类型、运行模式等内容规范下来。此外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出台,来明确预付卡管理的行政主管、执法部门以及发生违法行为之后,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等一系列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傅鼎生建议,应逐步引入保障金制度。可在企业注册时划归一部分资金作为对消费者的保障资金,一旦发生纠纷,可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知名民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教授认为,消费者购买预付费会员卡实际上是提前消费,购买的是一种消费预期。这种预期有很多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有效制约,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引进公共信用和第三人信用,也就是对于这些欲推行预付费、会员卡业务的经营者,应该规定他们必须到工商局或是消协备案登记,这属于公共信用。办理会员卡的钱应该缴到第三人———银行那里,而且卡也应由银行来发放,这样,钱虽然还是归经营者使用,但由于银行的介入,也就是第三人信用的介入,使得消费者的消费预期又得到了一层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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