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终审判决:医院赔偿2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08:46  贵州都市报

  《听证会上,原告打翻医院院长》追踪

  终审判决:医院赔偿24万元

  金黔在线讯 2006年9月,镇宁自治县一名11岁少年骆睿(化名)在县医院就诊期间突然死亡。骆睿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30余万元。2008年5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镇宁县人民医院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骆睿父母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3973.6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日前,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书显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2006年9月28日晚11时许,骆睿因发热伴右下腹疼痛,送镇宁县医院治疗,经内科医生建议送入该院外科就诊,外科值班医师韦某接诊,检查之后开具了复方氨林巴比妥、柴胡、泰诺林等药物。随后,骆睿返回家中,夜间症状不断加重。

  次日上午7:50许,骆睿再次被送到县医院诊治,县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在等待转院过程中,骆睿突然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骆睿死亡后,镇宁县人民医院提出尸检以确定死因,由于骆睿的亲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尸检未能进行。

  事后,骆睿父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安顺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骆睿父母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镇宁县医院不服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方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后果的次要因素。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6年9月28日,县医院安排其录用的医学院毕业生韦某为骆睿诊治时,韦某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韦某出具处方时却以医师名义签名,且临床用药不当。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判决镇宁县人民医院对骆睿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处理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