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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戚养女8载讨回抚养费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10:06  常州日报

  本报讯 将亲戚的女儿带回家抚养,多年来一直视如己出,哪知今年3月27日,亲戚竟将女儿抱回,不再让自己抚养。见多年的心血付诸流水,贾某一气之下将亲戚告上法庭,向亲戚追讨抚养费。近日,天宁法院作出判决,贾某成功讨回抚养费1万余元。

  贾某说,他与袁某是亲戚,都是四川人。8年前的一天,贾某得知袁某生了个女儿,因为女儿身份尴尬,袁某正不知如何处理,贾某于是主动提出代为抚养孩子。两年前,贾某带着孩子来常州打工,日子一天天过去,孩子也上了小学,日子过得很平静。哪知,今年3月,袁某突然出现,并强行将孩子带走。这些年来,贾某为孩子付出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袁某支付因抚育孩子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44531.4元。

  袁某则认为这4万多元近乎天文数字,里面“水分”不少。袁某还强调,贾某在代养前,孩子已由他人代养半年。当初与贾某商量代养时还口头约定条件,自己每月支付代养费150元、提供生活大米30斤、猪油5斤、猪肉5斤、零花钱20元,已履行了5年,直到贾某到常打工。况且,自己听说贾某在西安参加了传销组织,将孩子带走是为了孩子的安全,理由充分。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贾某从2000年11月起至2008年4月对袁某的孩子进行了抚养,被告袁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于原告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费用应予以支付。被告辩称其每年对抚养费用进行了支付,但无证据提供,不予采纳。据此,袁某应向贾某支付孩子自2000年11月至2008年4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15287元。

  (吴小红 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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