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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廉租房 经适房申请“门槛”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10:18  安徽市场报

  

合肥廉租房经适房申请“门槛”降低

  ·申请廉租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485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申购经适房: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7894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2008年合肥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房、申购经济适用房的“门槛”均大幅降低:2007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485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2007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894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昨天,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2008年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申请条件。

  据了解,廉租住房申请收入方面的标准从原来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扩大到最低收入家庭,即2007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485元,住房方面的标准从原来的家庭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提高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方面的标准为低收入家庭,即2007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7894元;住房方面的申请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8月4日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工作将正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按照经适房项目的进度情况开展申购工作。

  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一是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的;二是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三是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四是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在降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门槛”的同时,2008年度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有所提高。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申请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按10元补贴;其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申请家庭按照每人每月每平方米7元补贴;有房户的扣除原住房面积后实行差额补贴;申请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补贴金额在原标准上再提高20%。

  转租、转借廉租房将被收回

  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合肥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同一户籍中;2.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合肥市政府规定的廉租房保障标准;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如何办理廉租房申请?

  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房地分局领取并填写《合肥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房地分局提出申请:

  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2.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房地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并报送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完成审核后,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申请家庭持证办理廉租房保障有关手续。

  租金补贴如何计算?

  廉租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1.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保障面积-自有面积)×补贴标准。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提高补贴标准20%。

  2.实物配租 准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实物配租住房房源数时,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承租家庭。申请家庭在等待轮候期间, 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方式进行廉租房保障。

  炒股所得也算家庭收入

  下列收入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2.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3.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6.其它所得。

  同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 年内已转让的住房;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严禁转租、转借廉租房

  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廉租房保障资格:

  1.家庭收入超过合肥市低收入标准满一年的;2.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超过标准的;3.将承租的廉租房转租、转借的;4.擅自将廉租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内居住的;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房租金的;7.擅自将承租的廉租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

  购经适房5年内

  不得上市交易

  经适房的申购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为合肥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属于单身居民家庭的, 申请人年龄必须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合肥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的住房;3.待入住 的拆迁安置房屋。

  如何办理申购手续?

  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在每批经适房预售前,向社会公布该批住房的情况。购买经适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1.申请:申请家庭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房地分局领取并填写《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表》,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

  经审查、公示、复审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

  当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中号的申请家庭以公开摇号方式排出选房顺序,未中号的申请家庭,以公开摇号方式排出该项目、批次递补购房顺序;当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获得经适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予以公示后,核发《核准通知书》。

  购房后已购福利房须腾退

  1.申请家庭凭《核准通知书》,在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指定的期限内办理购房手续;

  2.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申请家庭,须将所租房屋腾退至原产权单位或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申请家庭领取《核准通知书》前,须书面承诺在经适房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腾退出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

  已购福利房的申请家庭,领取《核准通知书》前,须书面承诺在经适房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腾退出所购福利房。已领取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领取《核准通知书》前,须将住房补贴退还至原发放单位或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

  大龄单身男女

  购房后成家须退出一套

  每户限购一套经适房。经适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一户3人以上家庭供应标准;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一户2人家庭供应标准;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作为单身一人供应标准。

  年满30周岁以上的男女单身居民购买经适房后若组成家庭,应退出其中一套或全部退出、换购其它符合购买标准的经适房。退出的经适房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回购。

  超过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经适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核准通知书》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适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户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合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合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适房的,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适房满5年,购买人如需上市交易的,须向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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