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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100%的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11:08  安徽市场报

  交房,无论是对开发商来说还是对准业主来说,都是一种幸福的等待,但也是一种煎熬的担心!对于开发商来说,幸福的是产品终于交付准业主了;担心的是,不知道这些准业主们在拿钥匙那一时刻会不会出现不和谐的场景。对于期盼几年的准业主来说,幸福的是很快就要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了;担心的是,不知道开发商交给自己的房子到底会不会有问题。

  交房难,难交房!是偶然还是必然?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观点。如何减少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业内人士称,开发商——

  “产生交房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信任,如此,很容易把一些小问题构成大误区。”

  信任度弱化是交房难根源之一

  “产生交房难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信任。业主觉得开发商都是奸商,这样的例子不少见。我们曾经想试着提前交房,却有业主疑惑我们这其中有猫腻,这是一种典型的不信任表现。业主对开发商的不信任,很容易把一些小的问题构成较大误区。”上海绿地集团安徽房地产事业部营销总监蔡福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蔡福华认为,出现交房难的现状,开发商应该从产品自身查找原因,如产品设计是否合理,施工过程是否有偷工减料现象,施工流程是否按规范实施等等。一些不规范的开发商往往只注重做产品的表面工作,这样必然会造成一些本不该有的问题出现了。房地产行业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一些项目公司做完一个项目就解散,有了问题找不着人,这种现象的存在必然会给行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还有一些规模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观上很认真去做,由于经验不足,企业把控能力有限,从而造成很多不是他主观意愿的质量问题。

  出现交房难的现象,开发企业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作为购房者、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也应该考虑一些问题?

  合肥海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庄少鹏认为,从积极方面来看,出现交房难是购房者维权意识提高的表现;从另一方面看,出现交房难有着历史原因,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时间短、发展快、门槛较低,导致行业发展初期出现“鱼龙混杂”现象。

  庄少鹏分析说,房地产业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政府监管的力度在加大,这一切的外因都在为房地产行业的健康成长努力着。一些消费者对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不理解,合格产品不是说一点毛病没有,但在允许范围内的都应该视为正常。出现问题,开发商有责任整改,整改完就是一个好产品。目前开发商对产品质量很重视,怎样让顾客了解该产品是一个问题,让购房者用科学的眼光去看待房产品,这对交房有很大作用;很多物业公司缺少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交房难度增加。

  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寻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如何扭转交房难的现状?

  开发商认真做事 业主多多理解

  上海绿地集团安徽房地产事业部营销总监蔡福华认为,再好的开发商,再好的一个建设团队,做几千套房子出来,一定会有个别房子出现瑕疵。面对房屋的瑕疵,开发商要有一个很好的服务意识。对开发商来讲,可能一千套房子中只有一套房子有问题,这是1%。的概率,但对业主来讲,就是100%的伤害。所以,开发商要勇于承担责任,要认真为客户去处理出现的问题,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从设计、建设、施工过程中,加强各个环节的把控;另外,开发商要给自己留点时间。蔡福华介绍绿地的经验说,绿地自己有专门的验房小组,在交房之前会按验房标准先把每一套房屋检验一遍,然后再请业主过来验房。之所以在交房之前将这些工作做好,是留一些开发企业自己维护的时间,发现问题,马上处理,之后再正式交给客户。这样,交房难的现象就会逐渐减少。

  “开发商要认认真真为消费者去做事,业主也要多多理解开发商。”蔡福华深有感触地说。

  “开发商要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社会、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社会各方面做一些商品房的规范知识普及讲座,让广大购房者对这个行业有更多的了解;希望媒体对房地产商有更多的正面宣传和报道。”合肥海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庄少鹏说。

  开发企业的理性和购房者的理性,带给了整个房地产行业的理性。无论是开发企业还是购房者,如果遇到自己利益受损,都应该理性解决。

  成熟消费者VS成熟开发商

  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刘和生律师就如何解决“交房难”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刘和生律师认为,完善《商品房购买合同》是当务之急。就目前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来说,购买者要么就不买,要么是无法改动合同的。所以,房产、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对此合同进行完善。

  其次,开发商许多义务没有履行。面对成熟的消费者,应该有成熟的开发商。开发商对于合同的义务,对于法律法规的义务履行好了,交房就不会难。

  第三,从消费者本人来说,要从平常心态看待交房,要想约束开发商履行合同条款,合同签订的到位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部分。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王明红律师则认为,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该有书面通知。作为业主,要关注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按照建设部门及建委相关文件规定,房屋交付必须取得《竣工登记备案表》;按照合肥市政府令规定,不仅要取得《竣工登记备案表》,还要取得《竣工综合备案表》。如果开发商没有《竣工登记备案表》应该向建委或建设部门投诉。

  开发商的“软件”(文件)齐全后,从法律上说开发商已经符合交房条件,但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比如说漏水、管线不到位、水电没开通等情况,双方在签署的“交接表”上应该详细注明,双方签字,最好盖章,作为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依据。然后业主要求开发商按照验收时的记录,进行整改和维修。在这个期间造成的损失,业主有权要求赔偿。这是一种质量损害的赔偿,而不是违约金的赔偿。

  王明红律师提醒开发商,业主对于自己所买的房屋高期望值,开发商应该理解;交房时首先应该按照合同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第二,要准备好房屋交付的法律性文件,进行公示;第三,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细节问题要平等公正地记录下来,在最快时间内整改。

  另外,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房,开发商不能回避问题,及时给业主解释。如果开发商多为业主考虑,这些矛盾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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