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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个体户免收行政事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0日13:37  新闻晚报

  □张钰芸 记者 杨冬

  晚报讯 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要求对特定个体经营人员免收8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据悉,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但是,如果个体经营项目为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则不享受此项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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