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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唏嘘的法官落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1:50  南方日报

  洪丹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在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时,意外发现该案背后隐藏着一个下连破产企业、上牵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中间串联着清算机构、拍卖公司和债权银行的“腐败链条”———天津多名主审破产案法官因此落马。大家应该还会记得,2006年深圳中院5名法官在同样的“腐败链条”上落马,轰动一时。从深圳到天津,两地法院均属全国企业破产清算审理的试点法院,破产拍卖领域成为众法官的“滑铁卢”,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破产,是企业法人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和形式。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通过人民法院的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宣告认定企业法人从此“寿终正寝”。企业破产涉及大量人员、资产、资金的终极分配,以及疑幻疑真、纵横复杂的债务纠纷和债权申报,这使得破产过程将牵涉众多对立的利益关系。说实在的,当企业主动或被迫走上破产之路,此时企业所剩余的资产、资金已是块恒定的“蛋糕”,企图再把“蛋糕”做大那是奢望,你分多一点,必将意味着我分少一点。因此,抢占最有利的瓜分格局,成了所有债权人孜孜以求甚至不择手段以求的目标。

  谁都想在破产案件中分一杯羹,可惜的是,其中竟包括本应一手举着天平、一手拄着利剑的法官。天津落马的一个法官在“忏悔书”中表示,“我帮了他(指行贿的清算所)这么大的忙,他又挣了那么多钱,我收点也正常。”由于破产清算是“不需要很多成本,却稳保收益”的活计,因此,掌管清算管理人指定权的法官,顺理成章地成为了律师们公关的对象。这种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在南北两次法官落马事件中表露无遗。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是正义底线的守护神。如果说官僚腐败弄脏的只是水流,那么,法官腐败则祸及水流的源头。

  几乎在深圳法官落马案事发的同时,2006年,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高票表决通过了新《企业破产法》,并自去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的诞生,打破了过去行政干预过重、行政意志淹没一切的困局,取消国企政策性破产的“特殊照顾”,并引入了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管理人制度”。但是,在急于摆脱行政力量干预的同时,法官对与破产企业相关的利益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却没有得到有效限制和纠偏。法官依然主导大局,清算企业管理人,类似于以前的清算组,由法院指定;对管理人的异议或更换,必须向法院申请并获得同意。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中,“合议庭”、甚至某个法官则成为了“法院”的代名词。主审法官权力过大,没能得到有效制约,案件审判过程不透明,使得本应独立于任何第三方的清算组(管理人),实际上沦为不法法官牟利的工具。在天津法官落马案中,行贿人名下的拍卖行负责拍卖其本人的清算事务所代理的破产案,这看似有悖常理的状态却能维持运作多年,归根到底就在于监督的苍白无力。

  当年深圳落马的多名法官,不少在先前还是留下了口碑的,其下场实在让人不胜唏嘘。今日,同样熟悉的情节再度上演,那恐怕就不是某一个人价值观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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