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0日讯(记者 傅晓峰通讯员 王宏田 陈洪亮)今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办学服务。
《通知》规定,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达到相关标准,即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应配备专职校长、教学和管理人员;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根据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与学生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期限、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管理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应与办学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收费标准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及职业资格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联合办学,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我市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教学监督。建立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制度,每年公布评估结果。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将对违法民办培训学校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责令停止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并取消办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