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城管违规变卖扣押物须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3:11  东方早报

  浙江将立法明确城管职责,强调保护当事人权益

  早报记者 周瑜

  “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城市管理中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现象,有望在浙江通过立法得到改变。昨天,《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第二次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履行的职责,并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

  据介绍,浙江从2001年开始在杭州市的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至今已在54个市、县(市、区)推广。依《草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可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等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中,执法人员须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言行文明,注重社会形象;调查或检查时要主动亮证,且不得少于2人。

  “城管行政执法中相对集中的职责——如查处无证摊贩等一直是难点,管理对象又往往是弱势群体。”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方腾高告诉早报记者,针对这种情况,《草案》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对于事实或证据,执法部门要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凡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若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针对路边摊点的管理,《草案》增加了“城市规划未确定经营场所和泊车点的,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方便公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划定一定时段和区域,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

   经济困难可缓缴罚款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介绍,草案在二次修改时调整较大,特别强调了实施处罚、查封、扣押应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经申请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草案》提出,执法部门要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若经调查核实无违法行为或不再需查封、扣押,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立即解除封扣,返还财物;逾期未作决定,视为执法部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后应立即退还物品;对已被拍卖或变卖的易腐烂、变质物品,应返还所得全部价款。

  此外,如执法部门因违规变卖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经当事人要求,要给予合理补偿。对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部门应登记并妥善保管,在发出公告满60日仍难以查明当事人的,可按规定处理并将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