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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岂能看老板心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3:58  浙江日报

  “进入夏季以后的高温天已有10多天了。我们的高温费还没拿到手怎么办?”“听说高温费是国家规定发的,老板说只有5元钱一天,是这样吗?”“领导说给大家买过饮料了,高温费就可不发了,事实到底如何?”今年高温季节以来,不断有企业的职工围绕高温费的话题向上海一些区县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媒体致电咨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一位工作人员昨天告诉记者,该局“12333”电话咨询中心每天接到咨询高温费的电话有时达2000多个。咨询内容主要围绕高温费的标准、什么条件下才能发放高温费、如果单位不发放高温费怎样维权等话题。

  目前上海市发放高温费的依据是去年下达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但事实上有些企业并没按《通知》执行。炎炎夏日,在上海市某建筑工地打工的王某,和同在一起做工的10多位农民工,这几天翘首盼望工程承包主能发点高温费,却最终得到了否定的回答。记者采访发现,在一些企业,高温费发还是不发,全看老板心情。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人士指出,享受高温费,为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生产和生活上的基本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这并不是一碗绿豆汤、几箱矿泉水或调整职工作息时间可解决的。企业应切实履行职工的高温费保障,改善职工的夏季劳动待遇。相关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尤其是对建筑工地、管网安装等露天作业行业的监管,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然而,“高温费”依然是个沉重的话题,之所以“沉重”,是因为国家没有相关立法,《劳动法》中也没有明确高温费的发放标准。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该规定只是针对冶金等特殊高温行业,而对于室外高温下工作,如何补发高温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企业员工要求发放高温费的呼声多少有些底气不足。

  法律界人士呼吁,在全国性的高温保障立法难以短期实现的情况下,上海可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法规,使劳动者在高温环节的各项权益保护有法可依。(据《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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