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擅改文物原状最高罚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4: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任宣)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开辟参观旅游场所的门票收入,应全部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和管理。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文物原状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这是记者昨日从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获悉的。

  鼓励各方捐赠文保事业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所得由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监管。”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实施办法》提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储藏区,报省、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