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任先生因为两年前的50元交通违法罚款忘记缴纳,直到2008年才被查出来,不但被扣12分需要到交警部门重新学习,还要缴纳1000多元滞纳金(7月30日《齐鲁晚报》)。
依照规定,如果未缴纳罚款超过半个月,按每天3%的利率加收滞纳金,这样被罚50元的任先生每天就被加收1.5元滞纳金。50元的本金两年时间便“生”出了1000多元滞纳金,足足翻了20倍。近年来,类似天价滞纳金的事件层出不穷,金额也越闹越大。
有关部门收取滞纳金的理由:其一,当事者不缴纳相关费用或罚款,使其蒙受一定经济损失;其二,通过收取滞纳金给欠缴费者一定的经济惩罚,令其吸取教训。可如此高的收取标准却使滞纳金变了味道。高出银行利率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滞纳金,意味着当事者一旦没按期缴款,就如同背上了一笔沉重的高利贷。
设有滞纳金且标准偏高的部门和单位要么是政府部门,要么是公用企业、垄断性行业,家家都有实权。其实,对于这些部门和单位来说,制定如此高的滞纳金标准无疑与自身的服务宗旨和原则相违背。若因此弄得怨声载道,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何在?
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时常遭遇的滞纳金在某些领域已确实演变为霸王行径或条款,主管部门应出面干预。市政部门制定滞纳金标准,必须召开听证会;行业部门出台滞纳金标准,消协等部门应积极介入,狠打霸王条款,最好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总当冤大头。(朱慧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