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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村民将集体变身股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5:30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崔虹 实习生 申建华)到2010年,市区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成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管理的接轨;到2013年,省会各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旨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

  城中村改制首推股份制

  《意见》提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现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同时,要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原则,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集体资产处置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同步实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改制要预留村民养老费用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意见》要求首先要进行清产核资,实施财务审计,核销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在资产评估确定集体资产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要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

  评估确认的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资产后,要从净资产总额中按有关规定提取统筹保障金,预留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专门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伤残抚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企业职工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过渡时期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担负。

  股东资格确认有原则

  《意见》指出,剩余的净资产等确定为量化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享受折股量化的人员范围(股东资格)应把握以下原则:以截止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之日的户籍在册人员为依据,以参加集体分配的人员为基础,兼顾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学生、义务军人等,根据本村实际,公平合理确定。资产折股量化的方式依据村龄、劳龄、基本身份、村民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界定具体享有的资产量化份额。具体量化的人员范围、量化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集体经济岗位优先给原村民

  《意见》规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为企业职工的,改制后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同时,按城市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市教育、文化、卫生、城管等部门,将尽快制定办法,把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在城中村与城市管理完全接轨前,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继续对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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