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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嫌犯造伪证 警察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5: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为帮助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刑警队长受人之托为嫌疑人家属支招,为其“营造”立功表现;为把事情办好,嫌疑人律师也从中牵线搭桥……嫌疑人“如愿以偿”获得从轻处罚。事情败露后,刑警队长和律师因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获刑。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公布了今年第一、二期典型案例指导。

  何平因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为了减轻处罚,何平的家属找到四川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队长杨初。在杨初和何平的律师唐光荣的提醒和协助下,何平成功地“检举”了另一起案件的嫌疑人。凭此立功表现,何平最终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不久,东窗事发,杨初和唐光荣落网。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杨初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而唐光荣也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警察出面 竟为杀人嫌犯支招

  2006年1月16日,何平因故意杀人,被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为使何平能从轻处罚,何平之兄何茂全专程到成都市请亲戚李仲友帮忙。李仲友立即向何茂全介绍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光荣,担任何平的辩护律师。另外,李仲友还告诉何茂全,他认识一位“能人”,此人可以帮忙。李口中的能人,便是时任四川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队长的杨初。

  由于李仲友曾在工作中帮助过杨初,接到李仲友的电话后,杨初答应帮忙。杨说,自己正在办理一起抢劫、强奸案,嫌疑人罗斌与何平是老乡,如果何平的亲友能提供嫌疑人的下落,自己可以帮忙将其认定为何平提供的检举材料。有了这份检举材料,何平就可以获得从轻处罚。

  律师搭桥 嫌犯检举有功获轻判

  2006年4月4日,何茂全得知了抢劫、强奸案嫌疑人罗斌已被金川县警方抓获,便将消息通知了李仲友。李仲友立即与杨初联系。杨初所在刑警大队于次日前往金川县将罗斌押回。一周后,何平的律师唐光荣拿到一份刑警大队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是何平口头举报了强奸、抢劫案嫌疑人。

  为了方便何平在庭上提出自己的“立功表现”,在何平出庭受审的前一天,唐光荣专程到成都市看守所见了何平,将“情况说明”给何平看,让其熟记,并叮嘱其出庭时提出。由于何平并不认识自己“举报”的嫌疑人,杨初怕在庭上穿帮,他专门用手机拍下嫌疑人的照片,由唐光荣带给何平看,以便“加深印象”。

  有了检举立功材料,2006年6月,何平被判处无期徒刑。

  帮助伪造证据 警察律师双双获刑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06年10月26日,杨初、唐光荣二人到成都市检察院接受调查。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被刑事拘留。检方认为,杨初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与唐光荣勾结共同实施枉法不追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同年12月,锦江区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对杨初和唐光荣提起公诉。

  锦江区法院认为,杨初和唐光荣在法院审理故意杀人案件过程中,共同帮助嫌疑人何平伪造证据,妨碍了正常刑事诉讼,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两人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视其为自动投案。

  去年4月,锦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杨初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1年,而唐光荣也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高院点评】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会利用自己直接办理或主管案件的职务便利。

  在本案中,杨初并未直接侦办何平故意杀人案,不具有侦查或者主管的权力,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在何平受审过程中,杨初和唐光荣共同帮助何平伪造证据,妨碍了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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