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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火锅丢了越野车 火锅城被判赔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5:4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陆先生在成都人民南路某火锅城消费,一顿饭吃完,发现自己停在火锅城外的越野车被盗。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只得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城承担车辆损失的20%,赔偿陆先生8万元。

  火锅城外丢车 食客怒讨说法

  2006年3月29日18时40分,福建人陆先生和朋友来到人民南路四段一家火锅城吃饭。在火锅城保卫人员的指挥下,陆先生将自己花50万元买来的三菱越野车停放在火锅城外的自行车道上。

  当晚9时40分,陆先生吃完火锅,出门却发现自己的车不见踪影,先前停车的位置只留下一堆碎玻璃。陆先生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并找到火锅城负责人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陆先生一气之下将火锅城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车辆损失款40万元。

  法院判决 火锅城担责20%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陆先生自行承担车辆损失的80%,火锅城承担车辆损失的20%,赔偿陆先生8万元。对于一审判决,火锅城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院。火锅城负责人表示,陆先生将车停在火锅城的服务范围外,与火锅城提供的餐饮服务无关,火锅城的员工是无偿指挥顾客停车,属顾客自愿。对于陆先生丢车,火锅城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成都中院认为,陆先生开车到火锅城消费,协助其停车及对车辆给予必要保护是火锅城应当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该服务并非只限于用餐场所内。“火锅城安排保卫人员看守车辆,但车辆仍被盗,这表明火锅城履行服务合同附随义务有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成都中院终审驳回火锅城的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点评】 经营者与消费者基于双方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同样具备合同效力。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履行必要保护的合同附随义务存在瑕疵时,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省法研 记者 杨为为 实习生 唐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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