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贴标经济”是典型的权力自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7:19  大众网-齐鲁晚报

  7月2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江西省永修县实行酒类贴标管理办法,要求市场上所有的酒类商品,都必须贴上由当地商贸局印制的标签,才被允许在当地销售,每一张标签,商贸局要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这受到酒类经销商和市民的强烈质疑,一位啤酒代理商表示,贴标签夺去她一半左右的利润。

  笔者认为,永修县的这一做法不仅是变相敛财,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因此,永修县要求所有进入该地市场的酒类商品必须付费贴标的做法,已构成对酒类商品自由流通的阻碍,实质上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行政垄断,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在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必须遵行的原则,那么,哪个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部门对流通商品贴标收费的权力?没有!从程序来看,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永修县无权制定标签的收费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当地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必须列入《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而该目录中却没有这个收费项目。

  在酒类产品贴标销售的土政策下,职能部门将获得巨大的利益。试想,永修县所有销售的酒类产品,包括红酒、黄酒、白酒、啤酒和进口酒,每瓶都要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一年下来这将是一个多么巨大的数字?显然,这个做法不仅加重了酒类企业的成本,影响了酒类商品的流通,最终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而这种变相敛财的做法,却打着食品安全管理的名义,说什么“是为了强化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确保饮酒安全”,真是岂有此理。

  食品安全当然要管,但政府部门却不能借此乱收费,何况,商品一贴标,难道食品安全就有保障了吗?如果真的这样,那食品安全事故恐怕也不会一再发生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哪次行政违法行为不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侵权、敛财之实?

  “不贴标签禁卖酒”事件充分说明,在某些地方,行政垄断、滥用权力在侵蚀市场经济肌体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平。 《反垄断法》于8月1日开始实施,笔者期待这个有着“市场经济宪法”美誉的法律能得到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贯彻《反垄断法》不妨就从严查“贴标案”开始吧。

  “不贴标签禁卖酒”事件充分说明,在某些地方,行政垄断、滥用权力在侵蚀市场经济肌体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平。


孙瑞灼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