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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替同学写作业 初一学生自缢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7:29  大河网-大河报

  ■赵北景永利文 宋增锋王方图■《走进法庭》主持人张世彬

  ■《走进法庭》法律顾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伟

  13岁少年家中自缢

  2008年4月13日中午,新乡县大召营镇代店村村民崔俊来的家中发生了一起命案,他们年仅13岁的儿子崔鑫趁家人午休的时候,在自己的房中上吊自尽了。

  当崔俊来发现时,与家人迅速将崔鑫从房梁上解下来。但此时,崔鑫已经停止了呼吸。崔俊来连忙对孩子进行人工呼吸,家里人则叫来了医生。然而,最终还是无力回天,当听到医生说“不行了”时,崔俊来脑子嗡的一声,整个人瘫软在地上。崔鑫是这个家的独生子,他的死亡成为这个家庭永远的梦魇。

  崔鑫原本是新乡县大召营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经常出门打工,他便跟着奶奶爷爷生活。在家人看来,崔鑫是一个听话懂事的好孩子,只是性格上有点内向,有点胆小。一家人一直过着平淡而幸福的生活,直到今年4月的一天,崔鑫因为肚子疼向学校请假回家休息,谁都没想到他竟然会在家中自缢身亡。

  13岁,花一般的年龄,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个花季少年走上绝路呢?崔俊来在收拾崔鑫的东西时找到了崔鑫一封遗书和一封写给班主任老师的信。

  遗书中写道:“爸爸妈妈,谢谢你们把我养活这么大,我没法报答你们了。现在在初中,我也没学什么,就是去学校里玩,上课时,我在后面写其他作业,写完了就给别人写,写不完就得挨打,我就是一个让人欺负的奴才,想怎么打我就怎么打我。”

  给班主任老师的信是这样写的:“老师,小波(化名)这个学期在学校里表现很好,实际上他肚子里全是坏水,应该是上学期,就让我给他写地理、历史、英语,这个学期的作业也都是我写的,不信你可以问小波。每天,小波不是用脚踢我,就是用手打我的脸,今天下午放学的时候,小波在厕所里打我,还让我去站尿坑,我不肯,他就打我。请老师把小波撵走吧,要不然他还会找我的茬的。”

  学校和另一学生被告上法庭

  崔俊来认为,崔鑫是在小波的逼迫下替他写的作业,这让崔鑫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学校也没有对小波的侵害行为进行制止。这都和崔鑫的死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给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2008年5月22日,崔俊来一纸诉状,将小波和大召营中学告上了法庭。

  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及学生家长关注此案,并能从中吸取教训,新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8年7月10日,特别选择在新乡县翟坡中学开庭审理。

  原告崔俊来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9565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大召营中学方面首先对此事表示同情。随后,学校提出,小波和崔鑫只在一起相处过74天,学校并没有发现小波欺负过崔鑫;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事发后,他们已经支付了原告8000元的道义补偿款,尽到了学校应尽的关怀和义务。

  被告小波的代理人当庭答辩认为,原告所说小波欺负崔鑫没有事实根据,崔鑫的自缢身亡与小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鉴于原告损失过大,愿意承担百分之十的无过错责任。

  庭审焦点

  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原被告的答辩意见,法庭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第一,对崔鑫的死亡,被告大召营中学是否有过错。被告小波有无实施侵权行为。第二,对崔鑫的死亡,三方责任应如何划分,二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原告要求赔偿、赔礼道歉、赔偿数额、赔偿的依据、标准和范围是什么。

  随后,原告举出了新乡县公安局大召营派出所出示的证明、遗书、写给班主任老师的信、小波和崔鑫的作业本等大量的证据,用于证明崔鑫被迫替小波写作业的事实。

  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小波的代理人认为,虽然小波让崔鑫代写过作业,但这不能说明崔鑫就是被迫的,更不能证明崔鑫受到了小波的欺负。

  究竟崔鑫在校期间有没有受到欺负,被告大召营中学申请了崔鑫的班主任毕峰老师出庭作证。毕峰老师证明,崔鑫是一个特别自闭的学生,和他沟通十分困难,但从来没有发现他受人欺负。而小波是一个转校生,和崔鑫在校相处的时间不过短短74天,也没有发现他们之间存在什么问题。

  随后,原被告又针对原告要求赔偿、赔礼道歉、赔偿数额、赔偿的依据、标准和范围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法庭辩论

  缺少家长关爱是主因?

  原告代理人首先发表了辩论意见:关于被告小波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小波长期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侮辱时间长达半年,正是由于被告长期侮辱殴打的行为,崔鑫因为较小的年纪承受不了这么大的精神压力,精神最终崩溃。

  被告小波的代理人则认为,小波让崔鑫写作业这个事实我们承认,但与强迫和逼迫相差太远,不存在强迫逼迫这种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小波长期殴打侮辱了受害人,小波的所作所为构不成侵权。受害人的突然死亡,跟小波更无相连关系。

  原告代理人又提出,关于替写作业,学校有失察的责任。如果小波让崔鑫写作业只有一两次的话,学校没有发现情有可原。但问题是被告小波的3门作业长期都是由崔鑫替其抄写的,学校不应该长期未发现这一情况。

  被告大召营中学辩称,学校和老师未发现崔鑫替别人写作业、未能制止他人对崔鑫的伤害行为,并不是引发和导致崔鑫自杀的条件。第一,批改学生作业是老师的责任和义务,从原告提交的作业本上可以证实,任课老师均已认真履行了批改作业的义务,并对学生做出了完成、正误评阅。第二,崔鑫在校学习期间,从未向老师和班主任反映过被欺负和被迫替别人抄作业的情况。第三,崔鑫不愿替别人写作业,完全可以向老师反映,要求学校予以查处,或采取其他方法来解决,不必因此而上吊自杀。

  原告认为,从小波的历史作业本里面,可以发现,其中有一页,上半页和下半页的字体明显不同,中间老师还进行了批改。如果老师尽到了应有的监管职责,完全可以发现在同一页上不是一个人所写,就应该对学生进行询问,是不是存在替写作业的现象,而老师并没有询问过。如果老师及时发现,可能及时制止小波的行为,而受害人崔鑫自杀身亡的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被告大召营中学提出,老师不具备鉴别字迹的能力,字迹的鉴别不是老师的日常工作,也不是老师所能做到的。而是专业技术部门经过科学手段才能做到。就本案而言,老师每天面对的作业不是同一内容,也不是同一笔墨所写的。另外,批改作业的量较大,少则几十本,多则100多本。所以老师未发现崔鑫替别人抄作业,或是崔鑫不愿替别人抄作业,与崔鑫自杀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

  原告认为,被告所说的抄作业行为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我们从来也没说过它是直接因果关系,我们只是认为学校对于原告的死亡,是存在一定的过失的。至于受害人的死亡,是多个原因综合起来造成的。但如果学校及时发现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因此学校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大召营中学提出,崔鑫的自杀与其第一任老师和其步入的第一所学校存在割不断的因果关系。自闭、自弃是杀害崔鑫的罪魁祸首之一,但是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学生的第一所学校,也是其终生离不开的学校,而原告作为崔鑫的父母、监护人,很少与其交流,甚至连说话都很少。这证明,监护人平时不能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监护义务,在其子面临困难和困惑时,也没有给予引导和教育,只是使用了家长式的训导来压迫。日久天长,导致崔鑫性格定位内向、自闭,不爱和他人说话交流。

  对于被告的意见,原告认为,被告把责任全部推卸到原告身上,是与事实不符的。我们从来都没有否认受害人崔鑫的死亡原告没有一点过错。原告作为崔鑫的父母,作为农民,仅靠土地收入,无法维持高额的生活成本,因此外出打工,对受害人崔鑫的照顾或者是教育管理存在缺失,但这只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并不能因此否认小波的长期殴打和大召营中学对学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调解结果

  两被告共赔偿2.7万

  虽然被告大召营中学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可法庭认为尽管该案的事实通过庭审已经清楚,但如果简单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各方的矛盾,而且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所以他们在庭下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使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一、被告新乡县大召营中学因崔鑫在家死亡一事支付原告款项1.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余下4000元,2008年7月18日前付清原告;

  二、被告小波的法定代理人因崔鑫死亡一事,支付原告赔偿款1.5万元,于2008年7月18日前付清;

  三、原告崔俊来、侯菊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家长应负较大责任

  张世彬:常律师,您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和另一学生的家长对这起事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常伟:我们注意到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学校、另一学生、另一学生的家长和死者的监护人。具体分析一下,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那么直接侵权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直接侵权人系未成年人,应由他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应在其未对这种侵权行为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和管理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通过庭审我们注意到,孩子的死亡与受逼写作业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联系,受逼写作业只是导致死亡的一个诱因,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引起了孩子的心理发生变化,因其诉求得不到解决和正确的引导而产生的后果,在这个过程中,死者的家长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心理变化,也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沟通和疏导,应该说死者的家长也是有疏忽和过失的,对此他们可能承担较大的责任份额。

  张世彬:本案中死者所留下的遗书和信件是否真实,以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此您怎么看?

  常伟:从本案的争议焦点来看,死者所留下的遗书和信件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是本案非常重要的一个争议焦点,这两份书证不仅对查明孩子的死因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也是查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认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

  从证据认定规则的角度来看,尤其应当注意到在受害人已经用自杀这一极端的方式来进行抗争的情况下,如果二被告不能够举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遗书和信件所证明的内容,法院是可以将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的,对其本人遗留的书信中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在合理合法合情的原则下以认定,尽量不伤害受害人家属的感情。当然,对本案而言,责任的承担份额法官是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的。

  毛磊整理

  家人眼中懂事的崔鑫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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