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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起施行(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7:50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招用童工、收取押金、扣压证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等现象,在我省一些用工单位依然存在,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利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有力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百姓声音

  “我的身份证被老板收走了,到现在都不给,我出门办事特别不方便。”“我们老板每个月都要扣我们的工资,说是保证金。但直到我辞职也没退给我。”许多市民反映了他们在工作当中遇到的烦心事,希望有关部门能管一管这些行为。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即将施行的《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这些行为列为违规行为,加以规范。

  ◆《条例》解读

  ★以下行为将会被依法查处:(一)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压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延长试用期限的;(五)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六)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八)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卫生、安全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二)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书面材料、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另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检查。

  ★举报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设置举报投诉信箱或者电子信箱,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

  ★普通劳动者在举报时,要按以下要求举报,否则将不被受理:(一)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名称、地址;(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作者: 王复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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