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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贴标签禁卖酒”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08:02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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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说说

  江西永修市场上所有的酒类商品,都必须贴上由当地商贸局印制的标签,才被允许在当地销售。每一张标签,商贸局要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7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在我看来,永修县这种做法不仅是变相的敛财,更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垄断。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可永修县却强制要求所有进入该地市场的酒类商品必须付费贴标,否则禁止进入销售流通,在事实上已构成对酒类商品自由流通的阻碍,在性质上属于滥用行政权力导致的行政垄断。

  显然,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政府必须遵行的原则。有哪个法律、政策赋予政府部门对流通商品贴标收费的权力?没有。从程序来看,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经过省级物价部门批准,永修县无权制定标签的收费标准。同时,当地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须列入《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而这个目录中也没有这个收费项目。

  权力不遵守边界,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在贴标销售政策下,职能部门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试想,全县一年要销售多少酒类商品,每瓶收取0.08元至0.4元不等的费用,一年下来这将是一个怎样巨大的数额?永修县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酒类企业的成本,影响了酒类商品的流通,而且最终也加大消费者的负担。可这种变相敛财的做法,却打着食品安全管理的名义,为了“确保饮酒安全”。难道商标一贴,食品安全就有保障了?这也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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