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来电咨询:半年前,一名姓林的男子租了我的门面做餐馆,当时我们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是每个月付一次。上个月我找林某要租金时,他却说餐馆生意不好,没钱给租金,还说他不是餐馆的负责人,只是与别人合伙开了这家餐馆,要我去找另外的合伙人要钱。现在,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我的租金,请问我应该起诉谁呢?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秘书傅媛媛回复:林某以及他的合伙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林某和他的合伙人共同经营餐馆,因此,林某代表餐馆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梁先生可将林某和他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