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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网发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泄愤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11:38  国际在线

  侄子遭遇车祸身亡,叔叔“为了吸引有关部门的重视”,竟然在网上大肆发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网络诽谤案,被告人姚某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年30岁的姚某拥有研究生学历,系上海某公司董事。今年4月23日,睢宁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姚某在睢宁县一所中学上学的侄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事后,姚某“为了吸引有关部门的重视”,于5月2日至6月10日间先后在凤凰圈、新浪网、江海论坛、红网论坛、雅虎论坛、MSN论坛等多家网站上,以“xzsuinin”、“雅洁”、“ccccs”等网名捏造事实,发表了“江苏变态老师逼死5名学生,隐瞒导致死亡增加11人”等文章,称侄子的班主任老师刘某是“恶魔”、“变态 ”、“精神不正常,一发作就想整人”、“体罚、辱骂学生是刘某教育学生的基本方法与习惯”、“刘某辱骂男生是色狼,辱骂学艺术的女生是流氓”,还捏造事实对刘某的妻子进行人格侮辱。

  上述言论发表后,网上浏览人次达数千人,跟帖近百人。

  刘某夫妇通过报警查获发帖人姚某后,以姚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和名誉,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身心健康,致使刘某不能正常工作、刘妻得了抑郁症为由,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姚某对刘某夫妇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多次向刘某夫妇鞠躬道歉,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指控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姚某在网上发帖的动机是呼吁社会对其侄子非正常死亡的关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姚某侄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作为死者亲属本该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但被告人姚某却采取了伤及自诉人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使自诉人人格无辜受辱、名誉受损,其犯罪动机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姚某捏造事实在网上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自诉人的自诉意见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法院酌情可以从轻判决。

  -编 后-

  网民发帖应客观理性

  言论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本案中,姚某的侄子因车祸身亡,姚某本应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合理、合法地维权。但是,姚某在网上发表上述言论,不仅与事实严重不符,而且也明显地侵犯了刘某夫妇的合法权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谓咎由自取。

  本案判决结果显示,在这个互联网信息迅猛发展的时代,网民发帖时应该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时,千万不要无中生有,更不能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否则真可能面临既害人又害己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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