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郑红艳)请育儿嫂看护的婴儿楠楠(化名),刚满月就因骨折住进了医院,楠楠的母亲将育儿嫂所属的家政公司诉至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务员在履行合同期间未尽到看护义务,因此判决家政公司支付楠楠医疗费、鉴定费共计3万余元。
去年8月29日,楠楠的母亲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由家政公司指派服务员提供婴幼儿护理服务,楠楠的母亲每月支付2000元服务费。去年9月3日,楠楠的父母离京,家政服务员于当月9日发现楠楠腿部受伤,便带其前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在楠楠骨折发生后的第二个月,楠楠的母亲扣除了当月的服务费。
庭审中,家政公司对楠楠的骨折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楠楠没有被磕碰,现在的孩子普遍缺钙,可能是孩子自身的条件导致的骨折。后经鉴定,楠楠的左股骨干骨折为外伤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楠楠出现左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外伤所致。家政公司指定的服务员在履行合同期间未尽到看护义务,因此楠楠的母亲要求家政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支付医疗费等相关损失费用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宣判后,家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