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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五索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13:0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 通讯员刘妍)因小区会所逾期三年半仍未按约定提供康体娱乐设施并交付使用,业主李女士第五次将开发商北京中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今年4月16日至7月2日的违约金3.4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2003年6月,李女士与中鼎基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十八里店观筑庭院小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270余平方米。在双方协议中,开发商承诺2004年12月31日前可以使用会所,并同时约定逾期交付会所的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06年1月,因开发商逾期一年多未能将包括康体娱乐设施的会所交付业主使用,李女士分别于2006年1月、11月,今年1月、4月先后四次将开发商诉至朝阳法院,索赔不同时期的违约金。不久前,李女士第五次提起诉讼。

  记者注意到,在2006年的第一次诉讼中,法院确认被告中鼎基业公司关于会所的宣传资料应视为要约,该公司未按约定交付会所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判令中鼎基业公司给付违约金,但因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给李女士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酌减。因开发商持续违约,之后,李女士又先后三次就相同的事项提起违约金诉讼,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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