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21时,犯罪嫌疑人赵某持银行卡在罗湖区东晓路某银行柜员机取款。因其操作原因导致被柜员机吃卡,赵某经反复多次操作后仍不能退卡。为泄愤,赵某到门口捡起砖头将柜员机砸坏。经鉴定,赵某砸坏的柜员机维修费用为34920元。
犯罪嫌疑人应某某系深圳市某商用家具公司员工,因工作关系与该公司发生纠纷。2008年6月19日晚,应某某醉酒后窜至田贝四路某住宅小区停车场内,用水泥板将被害人金某某(公司总经理)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尼桑轿车砸坏。经估价,尼桑轿车被砸受损价值人民币9781元。
检察机关认为,两犯罪嫌疑人故意非法毁坏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予以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