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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条例修订立法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14: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崔朝阳报道:昨天,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业管理立法涉及千家万户,触及广为关注的社会热点,条例的修订应举行立法听证。

  热点一:

  行政权应否引入物管条例?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改稿有了诸多的新规定,其中强化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政权对于物业管理的责任。对此,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疑问,把行政权引入物管条例的立法是否合适?物业管理属于社会领域事务,属于民事行为,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并非行政干预所能解决的。

  但也有委员表示,实际上,在物管条例修改之初,行政权是否介入一直都是立法的争议焦点。但现实“不允许”,比如业委会的成立,如果没有基层政权的干预,业主大会根本就无法召开,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从何说起?

  热点二:

  泄露业主资料应负法律责任!

  如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另一个热点。有委员提到业主资料被物管公司泄漏的问题,“我就经常接到房屋中介的电话,问‘你的房子卖不卖啊?’中介连我的姓名、住在几栋几楼几号都一清二楚!这些资料很有可能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泄露出去的。”

  一番话引起共鸣。委员们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相关条款,对业主资料的管理和使用给予限制,若用于物业管理之外的用途,物管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热点三:

  应关注旧楼装电梯问题

  “上有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地方立法关键是对上位法规定的细化。”有多位委员提到旧楼改造加装电梯的问题。如旧楼加装电梯在“2/3业主同意”获批之后还有如何筹集资金等很多“麻烦”,“条例的修订应该对此类问题给予关注”。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应该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物管条例的修订不能太过仓促,应该针对当前争论的焦点,由省人大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听证会或论证会,广泛征集民意,才能达到立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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