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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首获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01:45  新京报

  本报讯 昨日,驻京部队某部军人获得北京警方发放的身份证。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昨日消息,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向军人发放居民身份证。

  昨日,驻京部队人员身份证首发仪式举行,460多名官兵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包括北京卫戍区某警卫师炮兵团、北京军区空军某基地、武警北京总队某支队的官兵。他们表示,今后以公民身份参加社会生活方便了。

  据人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起,相关部门开始向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集中发放居民身份证。北京作为试点城市,自今年6月中旬起先期发放。

  据了解,198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2003年,我国将军队、武警部队人员纳入了发放居民身份证范围。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对部队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方式、组织方式、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哪些部队人员可以申请发放居民身份证?

  答:军队、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

  问:居民身份证与部队身份证件在使用上有何不同?

  答:部队人员领取居民身份证后,还将继续持有并使用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其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问:部队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申请换领、补领新证?

  答:部队人员领取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损坏严重不能辨认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仍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

  综合本报记者王姝 通讯员关玺华 新华社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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