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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范性文件不适当人大常委会将予以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 季耀昆)今后,我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若存在限制或剥夺公民合法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等不适当情形,人大常委会将会予以撤销。目前我省正在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立法,并将逐步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今天,《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一定强制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其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制定一件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草案规定,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同法律法规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情形。经过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制定机关应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修改或废止该文件,不予修改或废止的,经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相关部门当自收到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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