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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越权” 人大可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04:2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7月31日讯(记者 黄强 实习生 李然杨飒)今后,我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若存在限制或剥夺公民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等不适当情形,人大常委会经备案审查后,将有权予以撤销。

  《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已经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5种情况,即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草案规定,经过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制定机关应修改或废止该文件,不予修改或废止的,经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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