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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潜规则”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05: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张林(化名)是武汉某公司业务员。去年10月,他将价值3万多元的药品,交给武汉某物流公司托运,双方签订了货物托运合同。没想到,刚刚办完手续几个小时,物流公司就通知张林,称货物遭他人抢劫,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张林多次向物流公司索赔,一再遭到拒绝。无奈,张林只好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3万多元。

  案件审理期间,张林出示了物流公司的托运单及陕西一家医药公司销售出库单,以证明托运关系及药品价值。物流公司则辩称,签订托运合同时,张林并没有填写货物保价金额,也没有交纳保费,按照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承运方以货物运费的5倍以内计算赔偿额,因此,物流公司最多只能赔偿货物运费的5倍。同时,今年初,该公司已经与张林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5000元。据此,该公司认为纠纷已结束,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对此,张林称,合同第四条款属于托运行业“潜规则”,自己当时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货物交接后,物流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完整无损地送达目的地,但由于被告疏于管理,造成货物丢失,按照《合同法》规定,物流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待公安机关侦破后,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双方就货物真实价值的分歧,法院认为,被告接收了货物,并在合同中注明代收货款的金额,可视为被告已认可货物价值。

  记者昨悉,法院已做出判决,扣除先前的5000元后,物流公司还应向张林赔偿2.7万多元。

  (记者张文龙 实习生董瑶、石蕾 通讯员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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