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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07:39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民生新闻

  ◆百姓声音

  昨日,本报就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与监察内容作了介绍,许多读者反映,以后再遇到此类事情,自己就知道怎么处理了。另外,还有一些用工单位向本报咨询,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工作当中是否也有一些要求,经常检查会不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工作等。对此,《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解读

  ★扣押证件及不给劳动合同文本会受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扣押劳动者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逾期不退还的,按每证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依法执法:在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不得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秩序。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自己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回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的;(二)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三)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有关情况的;(四)索取、收受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不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劳动监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不得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篡改证据。

  ★监察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者:王复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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