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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08:09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徐伟

  在人民调解“握手”的标志下,一对闹离婚的年轻夫妻正在接受人民调解员耐心的劝解。与法庭上剑拔驽张截然不同的是,现场的气氛平静和谐。一个小时后,两人手挽手离开了……这一幕不是发生在司法所,而是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设立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据介绍,把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是湖南省法院系统的创举,目的就是大力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的做法成为会议推广的经验。

  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

  街头、田间、炕头……“东方一枝花”总是出现在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排难解纷。然而,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这还是“头一遭”。

  “这项新举措出现在2007年4月。长沙市雨花区区委在雨花区法院设立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法院与诉讼外调解机制之间的工作协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文华介绍说,这项举措刚开始实施时,普通百姓以为这就是法院增设了一个部门,好长时间没有人上门,人民调解员几乎处于“失业”状态。

  “后来,经过我们宣传,情况大大改观,每天来调解的人络绎不绝。”吴文华分析说,人民调解最大的优点就是高效、便捷、免费。举个例子,打一个普通的民事官司,一审加上二审,前后一般需要花费1年时间;以一个标的额为10万元的民事纠纷计算,大约需要花费诉讼费1100元左右。而人民调解,也许就一两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是免费的。

  向前迈一步,可以进入法院诉讼;退后一步,可以化愤怒为理解握手言和。吴文华告诉记者:“如果我是当事人,我肯定也首选人民调解。”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湖南省共有52个基层法院和230个人民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的相邻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纠纷数量大幅减少,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率明显提高。

   法官给人民调解员“普法”

  “一场官司,三辈子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付春贤分析说,如果闹上法庭,吃了官司,当事人就可能祖祖辈辈不相来往,这一现象在农村尤为突出。

  “但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注重情理和道德,缺乏法律知识,这可以说是一部分人民调解员的‘软肋’。”付春贤说,近些年来,陕西省法院注重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调解组织与工作人员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去年,陕西省法院共开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1873次,培训人民调解员10922人次。

  付春贤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前些年,陕西省略阳县白雀寺乡村民张某与李某素有积怨,一天趁夜色张某在李某祖坟上钉入一铧尖(耕地用的一种铁制农具,按当地习俗此行为意在诅咒李某的祖先),李某请求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当地调解委员会认为李某的请求于法无据,只对张某进行了批评。县法院的法官得知这一情况,立刻告知人民调解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对李某的侵权。后来,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张某主动认错道歉,并写下检讨。

  实现法官与调解员的良性互动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于大海认为,这两个工作千万不能割裂,否则矛盾就可能越积越多。

  “我们法院内部设立联络员,根据区划特点将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成若干小组,每个联络员联系一个小组,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于大海告诉记者,通过双向联络制度的建立,拉近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记者获悉,正是各地在不断探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4800238件,调解成功率为96.6%;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14655件,涉及18948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0414件,涉及142061人。

  本报牡丹江7月3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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