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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垄断行为而非企业本身”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11:38  安徽市场报

  

“反对垄断行为而非企业本身”
“我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充满信心,它有无奈的地方,但是它本身是非常灿烂的。”———盛杰民
“反对垄断行为而非企业本身”
“《反垄断法》目前最大的不足是过于原则化、过于抽象化,可实施性比较差。”———黄 勇

  《反垄断法》,在“磨剑”十三载后终于出鞘,8月1日,该法将进入正式实施阶段。然而,这部被认为是我国经济“宪法”的法律,能否限制垄断国企及同样有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多少还是一个疑问。

  同样令人关注的是,社会传言《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可能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立统一部门来执法;另一种是由三个部委分开执法。如果是后一种选择,各部委之间如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三部委执法的标准是否统一也同样是个问号。另外,据悉,尽管《反垄断法》已经临近正式实施,但是迄今为止,国务院法制办并未公布相关实施细则,有些人士戏称,如果没有充分的实施细则,《反垄断法》也可能是“无牙的老虎”,效果将大打折扣。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的两位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和北京大学教授盛杰民。

  立法背景

  “最大突破是市场经济地位确立”

  记者:听说《反垄断法》从最初提出建议,到起草,到最后完成实施,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为什么会在最近取得突破?

  黄勇:《反垄断法》早在1994年就列入人大立法计划,在去年8月份各方面条件成熟时获得通过。最大的突破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使保护自由竞争成为必要。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规范和适用所有企业的竞争行为。

  记者:中国在制订自己的反垄断法时有没有借鉴哪种模式?

  黄勇:西方在这方面确实比较成熟和细致。还有前苏联的模式,但我们的模式不同。不同国家体制方面也不同,我们的《反垄断法》有自身的特点,我们的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

  垄断国企

  “既是管制也是保护”

  记者:现在大家最关心的是,对具有垄断地位的国企,这部《反垄断法》能起到管制作用吗?有说法甚至认为《反垄断法》保护国有企业。

  黄勇:部分垄断国企,特别是央企,他们的形成有中国特殊的国情。垄断国企一般在三个领域: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涉及经济安全的行业及专营专卖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适用程度有多少?我个人认为是要一视同仁的。但在这些行业,国家实行的是另外一种经济模式,即管制的经济模式,而《反垄断法》规范的是竞争行业的企业行为,因此《反垄断法》适用这些企业时就会打折扣。

  盛杰民:这里所称的“保护”应该理解为管制。二是这种保护和管制不是无条件的,不是对所有大型国企都保护,而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整体利益发展的企业才实施保护。我国对这些行业也会渐进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寡头垄断的局面。三是对这类企业和行业也做了相应的义务规定,对其经营行为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监管和调控。保护不是保护它们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而是通过一定时间的保护来培育竞争能力,尤其是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反垄断法》照样适用大国有企业,不必担心《反垄断法》只是针对跨国公司、非国有企业。

  垄断行为

  “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非企业本身”

  记者:对垄断企业,又如何规范他们的竞争行为?比如他们利用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

  黄勇:《反垄断法》适用的是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外企也是一样。比如他们利用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使企业获得发展壮大是合法的行为。对企业适用的是行为主义的原则。

  记者:《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外资的经营和并购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

  盛杰民:这个问题涉及到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外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等的协调问题。在中国当前这种情况下,产业政策对于竞争政策的影响可能会比较大,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也经历过这样一个过程。

  对于跨国公司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影响,但中国不会在出台《反垄断法》之后对外资喊“卡”。

  可操作性

  “最大不足是过于抽象化”

  记者:你认为这部法律不足的是什么地方?有人说它的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部门。

  黄勇:《反垄断法》目前最大的不足是过于原则化、过于抽象化,可实施性比较差。反垄断法在西方经过100年发展,在很多国家很成熟,他们的法律有大量的文件,依赖专业化复杂的调查和处理,依赖法律和众多的文件。而我们只有57条、8章内容,太原则性了。我们国家下一步需要加紧制订相关细则,研究执法经验。

  记者:关于执法的问题,此前听说是三个部门分开执法,但最近有消息称,垄断调查局将在8月1日前成立。

  黄勇:究竟是分开执法还是统一执法,我还不清楚。但我个人倾向统一执法,即使现在分开执法,最终还是要统一的,这主要是执法的效果问题。而且专业性的判断规则、标准是一致的,程序也要公正、体现透明的原则。

  盛杰民:世界各国比较成功的经验是设立一个独立权威的、专业化的乃至半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当初立法时,大家也希望如此。但是中国政府体制的调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其实已经有几家政府机构在规范垄断行为,如发改委、工商局、商务部。但是如果要把三家组成一个机构,恐怕不现实,将权力集中于某一家也不妥。以后条件成熟后,执法机构有可能集中。

  国际接轨

  “我们这部法律相对宽容”

  记者:据了解,就《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相对于国务院法制办今年3月27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有所调整,调整之后申报标准有所提高: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盛杰民:这个标准跟欧洲和美国差不多,是由专家小组中的经济学专家和专门的经济分析组织,按照国际通用的计算公式,结合我国几年来的并购具体案例设计经济模式计算出来的。当然,它也考虑了产业政策的关系,考虑中国国情。但这绝对不是说设置一个低门槛,专门去整外国人。这个标准跟欧美国家的并购审查标准差别不大,甚至还要高。在国际上来讲,我们这个法律标准绝对不是很苛刻的,一定程度上还很宽容。

  记者:你认为这部法令还有哪些有待改进?

  盛杰民:法律是和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相对应的。该法律乃集大成者,包括美国联邦委员会、欧盟、德国、韩国、日本等很多国家的专家和商会都关注这部法的制定,给予了支持和推进。因此,从立法思路到条文,完全跟国际接轨。

  当然它里面也有一些缺陷。《反垄断法》的不完善正是我国市场不完善、不成熟的反映。计划经济的烙印还存在,加上我国中央和地方以及政府各部门的博弈,各种利益集团的要求也会影响这部法律。但我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充满信心,它有无奈的地方,但是它本身是非常灿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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