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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出台《科级干部警示制度》加强干部监督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1日15:40  红网

  红网株洲8月1日讯(通讯员 袁文明)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为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建设,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茶陵县科级干部监督管理警示制度》。该制度主要采取提醒警示和诫勉警示两种形式,加强对全县科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对被确定为警示对象的科级干部下发警示谈话通知,填发警示卡登记备案,由组织部建立个人警示档案进行留存。

  该制度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所列七种需实行诫勉谈话情况的,以及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对象。①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②在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③违背组织原则办事,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干部形象的;④生活作风不检点,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⑤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⑥不遵守工作纪律,一贯迟到早退,或上班玩电脑游戏、妙股影响正常工作,经单位主要领导提醒仍不改正,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⑦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⑧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通过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⑨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⑩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

  该制度要求,对被确定为诫勉警示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诫勉谈话。明确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由县委主要领导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谈话;县直副科级单位正职领导,由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被确定为诫勉警示的对象规定警示期限,限期改正。警示期为半年,在警示期内,明确规定仍从事原工作,行使原有职权。但不能提拔、不予交流。被诫勉警示干部每季度必须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所在单位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整改情况。县委组织部负责不定期考察、跟踪管理。警示期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对被警示干部进行民意测验和全面考察。经考察,对确已改正错误的,向警示对象所在单位及警示对象本人下发解除警示通知书,解除警示;对有改过行为,仍存在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半年警示期;对思想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它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降免其职务。

稿源:红网 作者: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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