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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超期服役”业主拒交物业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01:32  武汉晚报

  金文兵 晓文

  本报讯(记者 金文兵 通讯员 晓文)业主因墙面开裂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超期”服务。昨悉,法院以超出2年诉讼时效,仅仅支持了物业公司后2年的物业费索赔要求。

  2002年,经开发商委托,武汉某物业公司为江汉区香港路一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截止2005年6月30日。2005年1月,业主刘女士以房内墙面出现裂缝、物业公司不予维修,而拒交物业费。

  在上述服务期满后,物业公司仍继续服务。但因双方没有续签物业管理合同,刘女士一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截止2007年11月所拖欠的物业费4100余元、并按1%。/天的标准计算滞纳金。

  法院认为,虽然物业合同“过期”,但物业公司仍在“超期服役”,刘女士应参照原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缴纳物业费。但由于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曾向刘女士催要物业费,导致其2005年11月以前的物业费,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只认可了2005年11月以后的2年物业费2800余元。另外,因双方没有续签物业合同,对滞纳金责任也没有约定,因此法院认定的滞纳金标准也降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房内墙面出现裂缝,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物业合同,物业服务范围仅限于房屋的共用部分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这些情形不属物业管理服务的范畴,刘女士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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