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8月1日讯 今天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对食品、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进行了规范。
餐 饮
价格不明示有权拒付
条例规定,餐饮、娱乐的收费项目和价格,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向其明示;未明示的,消费者有权拒付。
医 疗
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病历
根据条例,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复印处方、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医疗机构还需标明收费明细项目和标准,定期向患者或者其亲属提供收费清单。除实施紧急抢救外,医疗机构应当事先告知需要进行的检验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需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作用及价格。
教 育
虚假招生需退费担责
条例规定,如果教育培训机构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或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等,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住 房
一房两卖加倍赔偿
条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若存在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许可证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而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出卖现象,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客 运
不得超载或途中加价
根据条例,客运经营者应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
旅 游
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
条例提出,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影 印
不得私藏消费者照片
条例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公共事业
供热不正常应当退费
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公共服务企业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同时,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的费用;因计量不准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并支付利息。
中 介
提供虚假信息全额退款
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