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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震缓缴社保待遇依然享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05:3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医保缓缴期间,个人应缴纳部分可以不再缴纳

  本报讯(记者 姚长寿)因地震灾害致使无力正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以缓交社保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召开会议明确,本月底前,全省各地要基本完成因灾工亡人员的认定及待遇支付、缓缴社保费申请和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等事宜,对于地震灾区要按特殊政策规定加快各项资金和基金的支付。

  在医疗报销方面,因受地震灾害影响,确实不能正常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申报缓缴医疗保险费。对同一参保单位,每次审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缓缴期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计算划入。缓缴期间个人应缴纳部分可以不再缴纳。同时,按照我省有关特殊政策规定,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地震受伤“后续治疗”人员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按照相关政策予以报销支付,剩余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予以补助。

  根据规定,因地震灾害致使无力正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可以缓交社保费,但同一申请单位每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另外,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待缓缴期结束并个人补足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结算已发养老金,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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