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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防止“暗箱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09: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缓刑适用防止“暗箱操作”

  江苏海门检法出台意见就三类案件缓刑适用加强联系

  本报讯(陈东 高志雄) 为避免缓刑适用的随意性,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今年初与该市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就部分公诉案件缓刑适用问题加强联系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加强缓刑审判监督。截至今年5月,该院提起公诉案件被法院宣告缓刑53人,没有出现适用不当的问题。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行和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对已逮捕案件、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监督不力,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还可能滋生司法腐败。为此,海门市检察院对这三类案件的缓刑适用始终保持谨慎态度。今年初,该院与该市法院联合出台了《意见》。

  《意见》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起诉时,必须随案送达一份量刑建议书;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出庭公诉时必须发表量刑意见,量刑意见必须考虑缓刑适用问题。在办理一起已逮捕的简易程序审理的盗窃案时,法院独任审判员起初鉴于被告人认罪、愿意交纳罚金的情况,拟宣告缓刑。看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上“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十余次盗窃农民家禽,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不适用缓刑”的意见后,果断作出不宣告缓刑的决定。

  《意见》规定,法院对上述三类案件适用缓刑的,在判决作出前应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必要时两院负责人直接交换意见。在办理一起已逮捕的交通肇事案时,法院在采信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的情况下,初步决定对肇事者宣告缓刑,并依据《意见》与海门市检察院联系。海门市检察院审查了解到,肇事者家人在法庭审理期间对被害方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肇事者当庭悔过。经综合考虑,该院对法院宣告缓刑的意见表示赞同。

  对经过沟通仍存在分歧的案件,海门市检察院则坚持有错必纠,变被动接受为主动监督,并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该院在公诉俞某聚众斗殴案时,被告人否认自己有斗殴故意,审判一时陷入僵局。该院检察长严尚军依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列席了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会上,严尚军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法律依据以及社会影响,全面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提出不适用缓刑的建议。审委会经过讨论,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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