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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10:15  新安晚报

  本报讯近日,黄山市徽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系统受贿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黄山市某医院院长汪日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汪日明在任黄山市某医院院长的16年间,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他人钱物达9万元。

  2004年2月,汪日明以医院的名义与上海某生化科技公司签订协议,购买该公司总额达122万元的“生化检验试剂”,并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业务员丁某所送“劳务费”4万元。同时,徽州区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竣工后,汪日明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大楼承建者吴某现金4万元。

  2005年,在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吴某又顺利地拿到了该医院扩建急诊大楼的承建权,为感谢汪的特殊照顾,吴某又送给汪日明1万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方幼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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