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新闻热线66810222海口8月1日讯(记者 胡诚勇) 7月31日中午,市民倪先生打通本报热线反映。他在金龙路某大厦租了一套房子,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7月26日止。当初,出租方大厦的物业公司向他们收取了5800元的履约保证金。
2008年2月,大厦物业公司把房子转卖给了另一个人江某。倪先生又与新房东江某协定,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约,只是在原合同基础上加了补充协议:原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仍保留在原业主处,合同履行完毕后,租户可向原业主取回保证金。
倪先生说,原房东大厦物业每个月收租金后,都会准时给他们开具发票,而现房东江某却一直找借口不肯开不知咋办。
海口市地税局龙华分局四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出租方未提供发票,承租方有权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