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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登记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14:10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雷丹报道 房地产买卖双方为逃避税费签订“阴阳合同”,这是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极为普遍的现象,人们可能忽略了由此导致的各种法律风险。本报对一起因“阴阳合同”引发连串官司的事件进行了跟踪报道。日前记者获悉,龙岗区人民法院就卖方(原告)起诉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一案作出了判决,卖方(原告)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地产登记不创设权利义务,仅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只要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即应依法予以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备注记载。本案中,原告(卖方)与第三人(买方)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买卖的标的物明确,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真实自愿,申请办证的文件材料齐全,权属来源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法院称,本案中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虽事后因登记交易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减少了应缴国家税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不能因此否定被告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因为虽然申请人双方买卖的合意是登记的基础,但房地产登记机关并不拥有对房地产权利变动合意效力的审查判断权,也无权改变申请人双方基于自治原则建立的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申请人双方蓄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时查明当事人的真实交易价格也实属勉为其难。原告和第三人在办理涉案房地产的过户时签订阴阳合同,原告本是非法获利者,后来却因房款给付和财产交付引发争执而以登记交易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本次又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涉案房地产证,原告的行为不利于诚信市场交易的培育,也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稳定。法院认定涉案房地产证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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