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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不得擅见网友”就能让未成年人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14:10  深圳晚报

  

一句“不得擅见网友”就能让未成年人自律
南山警方在查处一家黑网吧时发现内有许多未成年人正在上网。(资料图片)本报记者陈玉摄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不得沉迷网络与电子游戏”……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来到深圳,就《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展开立法调研。该征求意见稿将“不见网友、不迷网游”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条例中的自律行为加以规范,同时拟定了多项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但这样的规定甫一出台,却引起了舆论讨论的轩然大波。到底“自我保护的好意”会有多少未成年学生“领情”?记者对各方进行调查:不少人士认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相关规定,实际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规则有待完善;而有律师则指出,这样的规定有违法律精神。

  观点

  1

  学生:并非所有“网上交友”行为都危险

  “这样的规定从本意上来说是好的,的确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考虑。”深圳福田区一所中学初二学生张冰(化名)告诉记者说,这样的规定至少可以提醒未成年人要时刻注意自身的行为,做到自我防范的意识。

  但在记者的调查中,不少未成年学生在受访时表示,他们对用一纸规定就能让“未成年人不见网友”持怀疑态度。而不少学生更是对这样的规定很反感,他们认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与“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陌生人”不是一回事吗?

  而一位学生则说,自己上网聊天的对象大多是在校的学生,很多时候都是谈学习生活和业余爱好之类的话题,这并没有什么不好。“我的网友都是我们学校的学生,或者是周边学校的学生,大家都是未成年人,只是想成为朋友,没有其他的想法,即使见面也没有什么危险。总不能让我们每天都处在封闭的状态中啊!现在是网络时代,上网交朋友只是一种途径而已,这很正常。”他说,即使同一个学校的学生,很多同学也是陌生人,难道按规定这样的“网友”也不能见吗?

  不少同学也表示说,他们的“网友”都属于自己的交际圈,并非所谓的社会“网友”,因此不必对“网友”太过于敏感。而作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少学生都有自己的行为鉴别能力。“再说,见不见网友也是自己的隐私,没有必要用强制的规定来约束。”有学生表示。

  观点

  2

  家长:“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具可操作性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但一些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孩子经不经过家长、监护人同意,实在无法量化,一般来说,孩子要见网友,通常不会跟家长打招呼,更不会跟学校请假。

  一位姓孙的家长告诉记者,“孩子平时都在学校里,一般到了周末才回一次家,他们见不见网友,作为家长,又怎么可能知道呢?”孙先生说,“这样的监管难度很大,即使现在放了暑假,我们还要上班,也没有很多时间去看管孩子啊。”

  而一些家长则表示,他们也希望能有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的学生保护,做家长的也会省心不少。但他们表示,现在孩子的自主意识都很强,不愿让家长过多干涉他们的“隐私”,他们去见网友,是不可能告诉我们的。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却要把责任推给家长,说他们没有“监管到位”,也是行不通的。

  一些市民说,规定“不得擅自见网友”,但如果“擅自见了网友”,又能怎么样呢他们说,对于未成年人约见网友,则属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范畴的自律行为,并未有处罚措施。显然,实施规则还有待完善。

  观点

  3

  学校:应对不同年龄段

  未成年人区别对待

  新洲中学校长唐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未成年学生自身的成长来看,他们希望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网上误导的东西也很多,从客观上来说,“出台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很有必要,也有其合理性。”他说。

  但对于“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的条文,到底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就值得商榷了。因为学生有自己的交流的主观意愿,随着年龄的增长,这样的欲望越来越强烈,这是他们的权利。因此,这样的规定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实质性作用,真是很难说。

  他说,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的监管人,但真正能做到有效的“监管”就很不容易。又如何才能杜绝他们去见网友呢?老师对学生一天的监管时间也只有几个小时,下课后怎么班?

  唐湛还表示说,这样的规定应该有年龄上的限制,比如在14~18岁之间的学生,他们都是有思维的人,尽管他们还是未成年人,但他们对事物都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断力,在这种年龄阶段,用一纸法规去规定不让他们见网友,具有可行性吗?因此,要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所具有的不同判断能力,作为家长要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同时,他还说,一些家长自身并不具备判断和鉴别的能力,他们又该如何来引导未成年的孩子?因此,仅仅是笼统的“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的规定,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有更细化的实施方案。

  观点

  4

  律师:行动自由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黎孟龙指出,首先,作为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旨的法规,以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做哪些事”的自律行为的手段来实现“保护”的目的,其立法的手段、途径与立法的目标形成了价值取向的错位,人们很难想像法律规定中的“不得”与“保护”是针对同一群体的。

  “其次,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其行动自由的基本权利是受宪法保障的,制定地方法规,首先应该尽可能地让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地方法规还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去限制公民的权利。”黎孟龙说。

  他说,《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关于“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的规定,将未成年人根据自身的认知程度所享有的行动自由强加了“经监护人同意”许可前置,这典型是将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许可前置”移植到未成年人的日常活动中。

  再次,根据民法的亲属关系原则理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是监护人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原则形成的亲属间的权利维护关系,如果地方法规在亲属关系上强行规定“经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方能“做某些事情”,也属于地方法规干涉了宪法和民法已经确定的民事关系,其合法性也是值得质疑的。

  最后,“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约见网友”的规定何以执行呢?相信即使地方法规做了这样的规定,也只会是一句空话,根本无法监督执行。试问:何为“网友”?网络中认识的同学是不是“网友”?如何识别未成年人约见的朋友哪些是“网友”,哪些是“电话友”、“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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