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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卧房之外 难道就无隐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18: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晓云、通讯员邢一艳、实习生杨春娇报道:“装电子眼的范围是不是太大啦?难道除了卧室、洗手间、更衣室,其他地方就没有隐私需要保护吗?”

  最近,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意见。昨天下午,广州市律师协会为此举行研讨会,一场公权与隐私的“平衡之战”激烈交锋。

  争议一:安装范围太大?

  “我们现在生活的地方,可以说,满城尽是电子眼。”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詹礼愿首先开场。

  《办法》第5条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共有14项,特别提到“旅馆业和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公园、会议中心、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大型广场、医院、学校、住宅小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

  “这个范围会不会太大?”广东商学院教授于志宏提出疑问,“只要一走出家门,大街上、停车场有摄像头;去上班吧,电梯里、写字楼有摄像头;要办事吧,银行、医院、商厦有摄像头;想放松吧,宾馆、超市、广场……大大小小的电子眼整天盯着你,难道这些地方没有隐私可以保护吗?公共安全到底该如何界定?”

  于志宏教授说,相比而言,第6条“禁止安装”的场所却只有一句话。一个过大,一个过窄,显得头重脚轻。

  争议二:怎能自愿建设?

  “最让人担忧的,是第5条最后一句话:前款规定以外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安全技术防范或者其他工作需要自愿建设。”

  市律协秘书长陈舒认为,这样无疑开了一个大口子,谁都可以自己搞了,给人感觉安装电子眼是多多益善。遗憾的是,《办法》没有说自愿建设单位要不要经审批,如何审批,而只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就行。

  “立法的出发点是要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如果谁都能自愿搞了,那还要《办法》干什么呢?”

  司马静律师说,“应当建设”和“自愿建设”,两者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真有必要允许“自愿建设”,就应该严格地规定其审批、验收等问题,才不会使自愿建设演变成“滥用”。

  “很多企事业单位本来就有内保制度,再装摄像头,没有必要吧,建议把这句话删掉!”

  争议三:隐私仅限于阴私?

  陈舒说,《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注意到公民隐私保护。第3条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但是,前几句属于对建设的规定,后面属于对使用的规定,逻辑上不够畅通。能否把两个‘不得’单独写成一条,更加突出对隐私保护?”

  詹礼愿提出,第6条禁止安装的场所,小到只有“旅馆客房,员工、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难道隐私权只涉及到光屁股、洗澡、裸体吗?难道亲吻、拉手、抠鼻子就不是隐私吗?难道打个盹、溜下号,就该被老板看到吗?

  “这样规定,实际上是把隐私权限制在过去的阴私权范围,很窄。也就是说,除了你光屁股不能有人看,其他时候都可以有人看!”

  争议四:受侵权应该告谁?

  “《物权法》已经出台了,而《办法》缺少对视频系统的权属作出规定,这点不应该。”

  陈舒说,政府制定条例最大的毛病,就是要求你做,但怎么搞,钱谁出,却不提。如果有的单位没有能力装,没有资金装,该怎么办呢?

  中山大学法学院老师、法学博士韩光明表示,第4条出现了那么多主体,有政府、有公安、还有很多部门,但是,责任人到底是谁?《办法》没有明确,像是打太极。

  “一旦出现问题,受侵权的老百姓应该找谁?更实际的是,老百姓如果打官司,该告谁?是监督机关公安部门,还是具体建设单位?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赔偿?”

  司马静律师补充道:如果发生侵权,补救措施又是什么?比如,摄像头还应否继续保留呢?受侵权人能否提出异议?不能说担过责任就解决问题了,要知道,侵权的摄像头还在继续转呢!

  詹礼愿直言:“不能把部门利益放得高,把百姓利益放得低。其他省市相关立法中都有侵犯百姓权利如何赔偿的规定,我们借鉴别人去立法,担责任的条款太少,罚款权却一大堆,说不过去。”

  争议五:视频信息该怎用?

  陈舒说,我们最关心的,就是视频信息平时是谁有权使用,但《办法》中没有设置信息使用人到底归谁,如何用,用不对怎么办,甚至有必要用专章去规定,这是最大遗憾。

  “视频信息的具体用途,一定要明确,否则谁知道自己被监视的画面被观察者用到什么地方了呢。”马晓燕律师不解,另外,《办法》提到“资源共享”,难道说,一家旅店可以跟另一家旅店说,把你的信息给我们共享看看吧。这怎么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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