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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奥运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2日21:04  南海网

  南海网8月2日消息(本网记者汪德芬通讯员宋洪涛陈泰和)今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安全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公安厅、海口海关、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海南省军区司令部于7月30日发布联合通告,在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我省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活动。具体通告内容为:

  一、自2008年7月30日至9月24日,全省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航空器材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文体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航空器材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海关、工商、文体、民航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文体等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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