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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水、暖费不得包括设施维护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02:20  舜网-济南日报

  市民反映:水、暖收费是由政府定价的。目前我市存在很多自来水用户自管加压站、供热用户自管换热站,都是单位或小区物业来运营,承担着运行管理费用,有的分摊到小区居民身上,出现了高于每立方米2.95元的水价和每平方米22.2元的热价。政府监审水、暖成本进行定价时,是否包括小区内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呢?如果包含设施运行维护成本,那供水和供热单位就多收了居民的钱,反过来还要小区居民再拿钱出来运行加压站或换热站,就不合理了。请物价部门给予回复。

  市长公开电话联动:

  市物价局答复:我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是2005年调整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2.95元,凡是由济南水业集团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的一律执行每立方米2.95元;由物业公司转供的(济南水业集团抄到物业公司总表、物业公司向居民户代收水费的),给物业公司留0.1元的转供手续费,但物业公司向居民收水费仍按每立方米2.95元执行。居民冬季采暖价格是2004年底调整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40天每平方米22.2元,凡是供热公司直接供到居民户的,由供热公司按照每平方米22.2元收取。有些居民小区是供热公司将蒸汽供到物业公司的换热站,物业公司换热后供到居民户,物业公司按每平方米22.2元收取;供热公司与物业公司按照每吨蒸汽133元结算。物业公司的换热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向居民另行收取。 (党报热线值班记者 赵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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