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要注意“维权”
本报讯(记者 张瑜琨 实习生 周柳明 黄伟)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近日公布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昨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家提醒:在校学生假期打工或者勤工助学时,要和单位签订临时的劳务合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未经学校允许不得聘用在校生打工
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介绍,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打工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八小时
按照规定,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
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同时,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勤工助学要注意“维权”
据介绍,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专家提醒,在校学生假期打工或者勤工助学时,要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要和单位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并注意安全。学生在暑假实习或勤工助学时,应尽量要求和用工单位签定用工协议。如没有用工合同,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